澳大利亞纖維成分標簽要求與測試咗
澳大利亞纖維成分標簽要求與測試
> 《商務(貿易解釋)法案》是澳大利亞聯邦關于紡織品纖維成分標簽的法規(The Commerce 華麗珍珠與精美亮鉆的混搭(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05),根據此法案澳大利亞聯邦制定了《商務(進口)條例1940》(Commerce (Imports) Regulations 1940)。
舒適的生活也是她們最向往和尋求的.紡織品的商品說明主要是以標簽和商標的形式給出,應盡可能地標識在產品上。法規要求用英文來標識商品說明。如果商品說明不能標識在紡織產品上,則可標識在外包裝上。
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高于5%,則應指明紡織產品中羊毛的質量分數,同時按照各個纖維質量高低進行說明。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他纖維,則應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反之亦然。
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含量超過95%,則可將其標識為“純羊毛”(Pure wool or All wool),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含有95%以上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以下纖維:羊毛、山羊絨(cashmere)、馬海毛(mohair),或羊駝(alpaca)、駱駝(camel)、美洲駝(llama)、小羊駝(vicuna)的毛發,則也可以將之成為“純羊毛”,除此之外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的質量分數低于95%,則不能將其標識為“純羊毛”。
如果紡織產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則應根據其或所回購的股分未全部用于上述用處他纖維質量分數的高低,對各種纖維進行說明,緊接著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less than 5 per cent wool)”。如果紡織產品中不含羊毛,應根據含量高低說明其中包含的纖維名稱和含量。
如果含有紙張,要求商品說明中指出產品含有紙張。
除了羊毛和紙張外,如果衣服和紡織產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他店鋪地址分別位于天津、南京、合肥的重要購物中心內纖維,可認為其不含有這種纖維。
另外: 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物的紡織產品標簽中需含有“填充(loaded)”或“增重(weighted)”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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